2006年11月2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美容店里也要“明白”消费   
齐振松

  近日,开化县城关镇余小姐到县城一家美容店做面膜。当时店主说交600元钱可做24次,余小姐只带了300元,店主说交300元也可以。当余小姐第二次去做面膜时,店主说没交足600元,再做面膜每次要收100元。当初余小姐误解为300元可做12次的,不能如愿后便要求退款,而店主不肯,双方争执未果。
  之后,余小姐向开化县工商局12315举报投诉中心投诉。中心认为商家既然规定交600元可做24次的优惠服务,就不应该收300元,收了300元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解。经中心调解,商家退还消费者200元。
  工商部门提醒:美容服务等行业要明码标价,并张贴在店堂的醒目地方。若让消费者只出半价或部分价时,其服务的数量与程度应当向对方说明,以免造成误导。而消费者在接受服务之前,一定要了解清楚商家的服务质量、数量以及服务的程度,等完全明确之后再付款,以免造成误解。